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导语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该办法亮点露天餐饮应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禁止在室外制售凉菜,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于每年5月10月之前向社会公布餐饮规划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规划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以外擅自摆摊设点或临街饮食业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符合规划要求但违反设置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违规设置牌匾标识的,或经批准设置的牌匾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或喷涂宣传品、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违规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在本市城区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等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或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违规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发生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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