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实施 禁止露天烧烤制售凉菜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名词解释: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

  本办法所称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是指餐饮企业在属地政府或地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的固定区域内,以满足消费者夏季餐饮需求为目的,开展露天经营的餐饮服务行为。

  相关政策: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露天餐饮应室内制作室外食用

  办法规定,今后的消夏露天餐饮,应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至少在25米以上,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采取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其他食品。

  ■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餐饮规划

  按照安全、便利、环保、不扰民、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应明确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经营场地、网点数量、经营期限、营业时间等内容,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设置要求

  (一)符合市政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市容环境、占道经营、牌匾标识、户外广告、夜景照明、餐厨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环保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污水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交通路政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公路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五)符合园林绿化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园林绿化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安全要求

  (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

  (二)食品的加工、制作、销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采取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其他食品;

  (四)消夏露天餐饮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作业;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的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

  (四)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

  (六)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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