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导语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该办法亮点露天餐饮应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禁止在室外制售凉菜,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于每年5月10月之前向社会公布餐饮规划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设立应符合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规划。

  第七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餐饮企业。

  第八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符合市政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市容环境、占道经营、牌匾标识、户外广告、夜景照明、餐厨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环保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污水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交通路政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公路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五)符合园林绿化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园林绿化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

  (二)食品的加工、制作、销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采取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其他食品;

  (四)消夏露天餐饮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作业;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入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

  (四)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

  (六)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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