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导语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该办法亮点露天餐饮应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禁止在室外制售凉菜,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于每年5月10月之前向社会公布餐饮规划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
(一)负责本辖区内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便利、环保、不扰民、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应明确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经营场地、网点数量、经营期限、营业时间等内容,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成立由市政市容、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绿化、交通路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本辖区联合管理机构,明确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牵头负责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管理工作。
(四)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联合管理机构各相关组成部门的职责,研究制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实施细则,并对社会公布。
(五)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联合管理机构应当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签订责任书,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违规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
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不允许开展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除外)完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市容部门。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牌匾标识、户外广告、夜景照明、餐厨垃圾处理、露天烧烤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进入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污水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园林绿化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路政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涉及的公路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