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通知
导语 北京市关于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 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 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0〕11号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落实《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8 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且按规定及时上传费用数据的(含手工报销),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
二、工作流程
1.填写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申请表,向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2.首信公司对提交申请并符合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系统开发商进行接口规范技术培训和操作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按已公布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接口规范对HIS 系统进行改造,做好与互联网端口的对接,并同步进行医保信息系统升级,经测试所有业务达到互联网复诊要求的技术标准后向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验收申请,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验收申请,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市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验收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4.发文向社会公布可以进行互联网复诊服务医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申请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申请表。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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