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医保服务结算规范

导语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北京逐步推行互联网+医保服务,以下是医保服务结算规范。

  北京“互联网+”医保服务结算规范

  为保障参保人员按规定享有互联网复诊服务,在现行医保费用结算流程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复诊服务结算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可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含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可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个人身份须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实名认证。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互联网复诊”项目(项目编码AADG0000)费用可在线实时分解、即时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四)参保人员进行互联网复诊服务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选择适合个人需求的取药方式:

  1、选择到本次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持社保卡在院刷卡实时结算;

  2、选择由本次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上门的,持社保卡在配送人员提供的移动支付终端刷卡实时结算;

  3、选择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持社保卡在药店刷卡实时结算。

  (五)门诊特殊病相关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持社保卡到个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

  二、定点医药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京卫医〔2018〕216号)要求,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发现参保人员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时,应向参保人员提示处方有效期限。

  (三)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下载外配处方信息,根据下载的电子外配处方药品信息进行配药,为参保人员实时结算药品费用。

  (四)定点医药机构须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

  (五)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现行结算流程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未能实时结算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要及时给予手工报销。

  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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