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新增记分标准
导语 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的质量管理有了新的标准,小编整理了相关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
附表3
外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企业 记分 |
人员 记分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
1 |
质量管理 |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窗安装时,每个项目管理部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或上述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2 |
质量管理 |
结构施工前,未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或《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或《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3 |
质量管理 |
未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进场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及复试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强型钢壁厚、隔热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橡胶密封条拉断伸长率变化率进行复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4 |
质量管理 |
未经复试进行外窗安装。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5 |
质量管理 |
由外窗生产企业送检外窗及委托复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6 |
质量管理 |
外窗安装人员未取得“金属门窗工”或“建筑门窗安装工”证书;或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外窗安装人员进行交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7 |
质量管理 |
未制作不同部位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或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未经验收进行大面积外窗施工;或未留存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影像资料。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8 |
质量管理 |
洞口尺寸允许偏差不符合要求时,未经处理或未经监理验收进行附框或窗框安装。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9 |
质量管理 |
未严格按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要求进行外窗施工;或未经监理单位逐窗验收进行隐蔽。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四)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10 |
质量管理 |
未按《外窗淋水试验方案》要求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外窗淋水试验;或未形成《淋水试验记录》;或未留存外窗淋水试验影像资料。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11 |
质量管理 |
未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外窗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或委托抽样数量不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附表4
外窗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企业 记分 |
人员 记分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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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管理 |
未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施工进行验收;或未对进场外窗复试、外窗淋水试验、外窗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或未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或未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七条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总监理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