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导语 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的质量管理有了新的标准,小编整理了相关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
附表2
外窗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企业 记分 |
人员 记分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
1 |
建设管理 |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未保持一致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4 |
4 |
项目负责人 |
2 |
建设管理 |
结构施工前,未组织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或未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3 |
建设管理 |
未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或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四)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4 |
建设管理 |
外窗大批量进场前,未组织对进场样窗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或未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5 |
建设管理 |
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在施工现场公示外窗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节能性能标识。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六)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6 |
建设管理 |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等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七)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
1 |
/ |
/ |
7 |
建设管理 |
未组织对阳台外窗、飘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进行验收;或未形成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8 |
建设管理 |
未组织制定《外窗淋水试验方案》。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9 |
建设管理 |
未组织对外窗工程进行验收;或未形成《外窗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表》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