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4年5月14日,市教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新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新规将于2014年6月10日正式实施。
延缓入学相关规定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北京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规定
持哪些证明按北京市户籍学生对待入学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