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开始实施《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下面小编就来带领大家一起解读《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二、扩大和深化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需要
从本市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代码编码管理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代码在本市的实际应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原因,一是赋码范围没有完全覆盖各类组织机构,影响应用的效果,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将所有新型社会组织纳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必须涵盖这些新型组织,实现组织机构赋码范围全覆盖,以实现对组织机构科学管理。二是代码赋码过程中采集的组织机构基础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动态更新不及时导致数据质量下滑,影响了代码应用部门应用的效果。三是尽管组织机构代码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但是原有办法并没有明确应用部门应用代码的义务,没有有效建立代码应用机制,各部门应用代码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更多的是基于自愿,代码无法在社会顺畅使用,代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
三、链接整合政府部门有关组织机构的信息,建设组织机构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平台的需要
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的基本身份识别码,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登记编码在信息化系统中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的状况是,由于历史原因,本市多数政府部门都是采用自己的编码方式来标定组织机构,不同的部门由于编码不统一,造成各自采集的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因此,政府部门无法掌握所有组织机构的全方位信息,势必影响决策的科学性。组织机构代码全覆盖和数字表征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明确。
第四部分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订重点
一、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法定身份识别标识码和在机构实名制建设中的地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组织机构代码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赋予一个统一的法定标识,建立这一标识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中国建立“机构实名制”。组织机构代码的独特属性,在实名制信用体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作用。
在我国,由于机构批准部门多元化,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批,司法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站进行审批、民委对宗教场所进行审批,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进行审批等等,不同的部门对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的编码,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权威、高效、联网的监管信用系统。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对象涵盖上述所有部门批准的机构,同时,组织机构代码的鲜明特点完全符合实名制的客观要求,因此,信用体系建设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标识是历史的选择、是客观必然。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国科学的机构实名制。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识别组织机构身份,促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法定识别标识码,具有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