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证件

导语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开业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所列身份证件选择一种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变更只能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所列身份证件选择一种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4、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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