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继承、遗赠办理流程指南
导语 北京房屋继承、遗赠在哪儿办理,北京房屋继承、遗赠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北京办理继承、遗赠包括哪些流程,北京办理继承、遗赠时间等等尽在北京本地宝。
办理机构 | 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 |
办理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
办理电话 | 66181584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二、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 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三、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申报材料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节假日不办公)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收费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
收费依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