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导语 北京市今年9月起新开通了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该缴费方式的业务操作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甲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第一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办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附表)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附表:单位银行信息
    
    甲方: 乙方(单位公章):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单位银行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简称: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开户银行简称可以填写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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