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的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人群,均为接种对象。
2.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3.儿童月(年)龄达到相应疫苗的起始月(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 1 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3 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 3 剂、脊灰疫苗第 3 剂、百白破疫苗第 3剂、麻腮风疫苗第 1 剂:<12 月龄完成。
(4)A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 剂:<18 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 2 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1 剂、甲肝灭活疫苗第 1 剂、百白破疫苗第 4 剂:<24 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2 剂、甲肝灭活疫苗第 2 剂:<3周岁完成。
(7)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1 剂:<4 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 4 剂:<5 周岁完成。
(9)麻腮风疫苗第 3 剂、百白破疫苗第 5 剂:<7 周岁完成。
(10)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 剂:小学五年级之前完成。
(11)乙肝第 4 剂:初中二年级之前完成。
(12)白破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第 1 剂:初中毕业前完成。
4.肺炎球菌疫苗接种对象为具有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上(按接种当天日期计算)的老年人。
5.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对象为发生疫情的托幼机构与学校中,未患过水痘或既往患病史不详、未按程序完成水痘疫苗 2 剂次接种或水痘疫苗史不详、无水痘疫苗禁忌症者。
6.流感疫苗接种对象为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有在校的各类中小学校学生;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行业一线工作人员;各区疾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活动应急保障人员等重点人群。
7.外来务工人员接种对象为3年内未接种过流脑疫苗或5 年内未接种过含麻疹成分疫苗、无流脑或麻疹患病史且年龄在 40周岁及以下的外来务工人员。
8.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 16-60 周岁的目标人群。
9.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
10.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钩端螺旋体病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 7-60 周岁高危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