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导语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提出了新的办法,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业务档案的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在办理缴存、提取、转移业务过程中受理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业务票据作为凭证类档案留存,单位登记开户和变更材料、存疑提取材料、未通过征信审核材料等作为非凭证类档案留存,按照业务档案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原则上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对受理的业务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整理装订,档案整理装订情况作为管理中心对受托代办银行的考核管理的一部分,管理部负责做好对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的检查指导和验收。不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延伸柜台试点期间档案保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将分类整理好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

  (二)管理部及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按照档案类别以月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2.5cm(约200-250张A4纸厚度),非凭证类档案每卷厚度不超过3cm(约250-300张A4纸厚度)。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将当日业务票据进行分类,按业务类型填写《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20)放在每日档案材料首页,每月十五日前应将上月整理装订成卷的档案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并填写《管理部与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交接单》(见附件21),交接单附在每月档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装订。管理部每月末制作银行网点及人员表放在当月档案最后,按照本部、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顺序统一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编号、归档保管。

  (三)管理部对银行移交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检验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统计月报表》(见附件22)上报对应的管理部。各管理部汇总本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档案统计报表,于每月三十日前报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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