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区县文委和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1106房间)。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有线电视
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

区县文委:20日。

市广电局: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区县文委办理完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且有区县文委审核同意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文委:主管主任。

市广电局: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