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违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导语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基准详情是怎样的呢?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 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分阶裁量基准 |
C52001B010 |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C52001B02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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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1B03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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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1B04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 |
处以四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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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1B05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上。 |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编 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分阶裁量基准 |
C52002B010 |
单位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C52002B02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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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2B03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 |
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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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2B04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 |
处以四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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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002B050 |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上。 |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编 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分阶裁量基准 |
C52003C00 |
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 |
第十六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
未划分 |
未划分 |
编 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分阶裁量基准 |
C52004C00 |
单位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第十六条单位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
未划分 |
未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