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及需符合的条件
导语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办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有哪些呢?申请调解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施行时间:2015年9月1日起
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民事纠纷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说明其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行政机关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