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原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保障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残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本市确定的调控目标数值时;

  2.本市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或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

  3.水电气价格政策调整超出当年社会保障标准调整中考虑的幅度,且不能在3月之内调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时;

  4.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在依据启动条件1、2所列情形启动应急救助后,连续3个月不满足启动条件或相关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时,停止发放补贴。

  在依据启动条件3所列情形启动应急救助后,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时,停止发放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价格临时补贴在第3个月CPI月度指数发布后30天内一并发放。测算公式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依据条件3所启动的应急救助,补贴标准依照具体政策调整方案制定。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相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预案保障政策。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统计局负责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以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临时性价格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平均影响。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农村五保、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残儿童的认定、补贴发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认定、补贴发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人数,拨付补贴资金。

  七、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试行)》(京民救发[2005]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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