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办理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基础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 1
持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2
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 3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办证,并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办理机构
北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