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第一胎准生证如何办理(详解)
办理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双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女方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男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必备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 1
持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到现役女军人驻京部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2
双方所属部队计生部门(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 3
女方驻京部队(或男方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办证,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并盖章。
- 4
现役女军人驻京部队(南方本市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办证
办理机构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男方为现役军人或外省市户籍的,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男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