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导语 对于最低工资这一概念很多人都曾听说过,那么什么才是最低工资呢?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哪些呢?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信息,过来看看吧!
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