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消费权益申诉需知及申诉范围

【导语】:2014年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最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其中规定“知假买假”者可以索赔,进一步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权益,百姓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那么消费者申诉需要注意什么呢?

  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以瑕疵提出申诉的;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危害的;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理侵害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属工商行政管辖范围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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