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施行《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对此,本网小编也特地将《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收集了过来,并展示出来。

  第十七条 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蔬菜零售网点的水、电、气价格,按照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管、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相关政策。

  交通部门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依法给予通行费优惠和优先通行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为进入城区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依法核发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

  (一)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

  (二)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

  (三)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以成本价为基础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

  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

  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三)、(四)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恢复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功能或者经营;无力恢复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恢复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功能或者经营。

  回购谈判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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