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施行《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对此,本网小编也特地将《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收集了过来,并展示出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及建筑规模书面告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建设单位投入运营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居民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掌握的有关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
(二)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三)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
(四)购买、租赁有关设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本条前款规定措施的,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蔬菜零售网点的不足。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蔬菜零售网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蔬菜零售网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准,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超市等蔬菜零售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不断扩大蔬菜经营面积;鼓励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网络销售等蔬菜零售新模式。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现有蔬菜零售网点改造营业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享有产权的蔬菜零售网点,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补贴、奖励、减免费用等多种措施,降低蔬菜经营成本,稳定蔬菜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