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导语 2014年1月1月,北京市正式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下面小编则带领大家一起全方位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
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其它工作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何区别?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规定》在哪些方面有新突破?
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有新突破。
一是在安全生产标本兼治方面有新突破。目前,一些地区和领域由于低端产业、非法违法经营活动等导致事故隐患突出;一些危险程度高的生产经营领域,市场准入门槛低或许可审批不严,造成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等,由此只靠安全执法检查不能解决本质问题。《规定》提出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要求抓好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等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二是在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方面有新突破。在本市以往的文件中没有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每个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存在着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规定》要求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也要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有利于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面有新突破。在以往的安全生产问责中,均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规定》首次提出进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即把问责程序启动在事故发生之前: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行政问责;同时严格落实事后问责: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与事后问责的有机结合,是本《规定》在问责机制上的一大创新。
四是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有新突破。《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督落实的保证措施,即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问责,由此保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形成长效机制。
五是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方面有新突破。《规定》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融入领导干部述职、考核、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