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导语 2014年1月1月,北京市正式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下面小编则带领大家一起全方位解读《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原标题:《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为《规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含义是什么?

  市政府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市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一是实现首都安全发展的需要。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安全发展问题得到广泛关注。2011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在谋划发展思路时,必须尊重发展规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在制定发展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不以牺牲安全谋求发展;在推进发展进程中,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通过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细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人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现首都安全发展。

  二是适应首都新形势的需要。现阶段本市正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高速发展的特殊时期,经济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社会管理精细化程度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本市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进一步厘清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因此,市政府印发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首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首都特大型城市的安全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3、制定出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在各领域、各环节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终促进本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三是实现安全生产标本兼治。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各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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