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式推”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导语 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市住建委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今天下午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租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租房如何申请?
人才公租房房源: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申请条件: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租,配租工作采取登记制的方式组织实施。
公租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条件组织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设、装修、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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