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导语 为提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五、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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