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导语 为提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九、物业协会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摇号相关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