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退学解读
导语 2014年5月14日,市教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新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新规将于2014年6月10日正式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予以办理退学手续情形]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