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毕业结业肄业解读
导语 2014年5月14日,市教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新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新规将于2014年6月10日正式实施。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北京什么情况下准予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学生毕(结)业后资料、档案的移交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