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点评:新生育保险办法 能否带来春天!

 应明确政府责任

  这个意见稿较之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确亮点不少。这对于有效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各类员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无疑举足轻重。

  但是,亮点归亮点,能否落地是一方面,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也是一方面。因此,制定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时,很有必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企业和个人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共同主体。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还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用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总之,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既与妇女类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又与生育类法律法规相关。《生育保险办法》应该是一部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科学严谨、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办法。而要做到这些,作为主体之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张国栋

  有待修改

  生育津贴发放存“大锅饭”现象

  虽然很多内容有利于生育女性,但《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还需要继续论证和完善。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陆胤认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意味着不论工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都按一个标准发放,这势必出现生育津贴“大锅饭”现象,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操作上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