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认定办法盘点
导语 北京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小编为您整理北京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职工事故伤害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中止工伤认定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终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工伤认定被终止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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