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问题解答(二)
导语 北京市失业保险相关问题答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持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在本市迁移时,应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职工持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及《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衔接手续,原《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加盖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公章后继续使用。
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达到退休年龄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职工能否将失业保险金一次全部领完?
失业职工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一次全部领取,必须按月领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的,凭其《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到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申请手续。 对符合以上情况的,经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保险金凭证》、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注销登记卡片后,将应领取的保险金一次发给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后,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 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