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服务器在北京经营网约车资格认定办理

导语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与服务器在北京经营网约车资格认定怎么办理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法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政业务窗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运政业务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295

  【申办条件】

  一、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人民银行、国税、地税、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五、网络服务平台车辆、人员基础信息和实时动态运营数据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六、服务器设置在本市;

  七、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具备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安全评估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或措施;

  (三)具备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公安机关标准要求;

  (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达到相当于三级等保要求;

  (五)具备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具备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九、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包含: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人员),每百辆车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

  十、具有健全的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十一、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办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申办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委托申办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指定委托书》;

  三、平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投资人清单;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一)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

  (二)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及复印件;

  (三)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四)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材料;

  五、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六、数据库接入情况的说明材料:

  (一)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二)提供用户注册、驾驶员、车辆基础数据信息和实时动态运营数据与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接入并保证接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的连通性测试报告;

  七、服务器设置在本市的情况说明,包括: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一)符合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当于三级要求的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测评报告及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二)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四)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五)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

  (六)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

  (七)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九)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十)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十一)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九、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对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进行详细描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的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提交申请时及后续经营中不设立资金池的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不存在使用自有银行账户收取或存放出租汽车乘用资金或申请人用户充值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将上述资金结算至出租汽车驾驶人相关银行账户等情形;

  (三)提交申请时及后续经营中不违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不存在通过PC端或移动端为申请人用户设立支付账户等情形;

  (四)申请人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详细描述的报告,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申请人、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乘客、出租汽车驾驶人等各方之间资金流转过程、业务合作模式等;

  十、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应包含:

  (一)有关乘客评价平台公司客服人员服务的实施方案;

  (二)有关乘客评价网约车驾驶员服务的实施方案;

  (三)有关平台公司考核、评价驾驶员、客服人员的实施方案;

  (四)有关平台公司评价服务对象的实施方案等;

  十一、平台公司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培训教育场所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自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并注明具体面积;

  十二、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十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服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等的信息列表;

  十四、前述证明材料提交一式七份。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初审、现场勘查、复审;与各委办局联审并联进行)——审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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