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政策全文及解读

导语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我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4月起实施。

  一、背景依据

  按照《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近日,我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4月起实施。

  二、涉及范围

  此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涉及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

  三、主要内容

  1.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2.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4.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5.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

  四、经费来源

  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五、与相关政策衔接

  1.与临时救助的衔接。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2.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在加强政府救助的同时,我市还持续推动慈善救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政策全文

京民社救发〔2017〕76号

  各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适用此次标准调整。

  二、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三、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四、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六、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起实施。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此次调整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精准救助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标准调整工作。各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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