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抵押权注销登记指南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那么,在北京,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抵押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条件?申请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如何提出申请呢?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审核部门:

登记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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