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目录

导语 《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提到哪些?具体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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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
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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