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全文

导语 《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提到哪些?具体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2015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2015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北京市在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大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降低或取消外资股权比例限制、部分或全部放宽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限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开放促进改革和发展,加快服务业的升级和换代。同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为依法推进北京市文化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措施,为改革落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针对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11条开放措施中部分由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此次国务院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予以调整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北京市暂时调整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调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和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同时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股比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