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全文展示

导语 北京市于2014年2月21日宣布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今后将会一定程度上缓解北京市人口老龄化状况。那么北京市计划生育办证如何办理呢?为此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群众办证补充办法,过来看看吧!

  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2〕41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便民服务的补充办法。

  一、规范公开办事流程,落实首接责任制

  推进计划生育办理事项政务公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乡镇(街道)办事大厅、社区(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开全市统一的各类计划生育事项的办事流程和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市统一的流程、要求和材料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方便群众办证。

  落实首接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办理计生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实行首接责任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格式。对当事人到窗口办理事项,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结,属于应即时办结的事项原则上即来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格式;属于人口计生系统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明确告知具体办事的责任部门。

  二、简化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办证材料。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本市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不需再另行出具纸质证明材料。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不需再到外省市户籍地盖章。

  简化《光荣证》办理手续。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一年内生育,夫妻双方的户籍、婚姻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可凭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为申请人发放《光荣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

  简化收养子女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实为拟收养子女的家庭出具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并注明“仅供在***省***市收养子女”使用;与本市送养子女的家庭签订送养人不因送养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三、探索解决人户分离、跨省市婚育人员办证难问题

  落实本市户籍人员的现户籍地源头管理责任。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或户籍迁移人员,到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现户籍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履行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职责。对多次迁移或流动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电话沟通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了解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明及个人书面承诺,为当事人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相关事项并做好记录和备案。现居住地或原户籍地要积极配合。

  简化部分跨省市婚姻夫妻的办证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跨省市婚姻夫妻办理本市计划生育事项的,需提供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其中,外省市一方当事人来京后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后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并及时向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四、分类解决户口或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类存档机构人员办证问题

  存档单位应当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档案存放人员《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相关婚育证明的出具、单位意见的签署盖章工作。

  简化集体户口人员办证手续。一方或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夫妻,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存档单位已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无需出具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规范存档单位办事流程。当事人为本市常住户口、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类存档机构,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的,存档机构应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当事人所提供的有效证件、证明及个人书面承诺,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当事人实际婚育情况,如“初婚无子女”或“再婚有一子(女)”等并盖章;对于当事人需要出具婚育证明的,存档机构根据人事档案中实际记载情况为其如实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五、转变作风,积极探索便民服务新模式

  积极推进社区专干全程代办制度。社区(村居)专干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按照群众自愿、主动服务、保护隐私、按时办结的原则,为社区(村居)有需要并提出申请的居民全程代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积极做好本市户籍一孩生育服务网上登记备案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在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较好、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试点推行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初婚一孩生育服务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充分利用全员信息系统和实地走访对当事人网络申请输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信息真实准确的,当事人凭户口本、结婚证到乡镇(街道)办事大厅承诺取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办证信息反馈当事人的存档单位。

  探索网上办证新途径。要充分发挥本市全员人口信息库作用,试点推行网上代办和同城通办模式,实行网上一次性告知和申请,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

  此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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