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调整通知原文
导语 根据《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现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印发你们,请按《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调整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2017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7〕33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根据《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现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印发你们,请按《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调整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附件:2016年全市及各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7年9月5日
附件
2016年全市及各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表
单位:元
单 位 | 人均消费支出 |
北京市 | 35416 |
东城区 | 43923 |
西城区 | 45329 |
朝阳区 | 40034 |
丰台区 | 37831 |
石景山区 | 38547 |
海淀区 | 46630 |
门头沟区 | 31083 |
房山区 | 21918 |
通州区 | 24505 |
顺义区 | 19716 |
昌平区 | 27842 |
大兴区 | 24976 |
怀柔区 | 21383 |
平谷区 | 20578 |
密云区 | 19538 |
延庆区 | 19732 |
解读《关于调整2017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2017年7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2017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保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调整的政策依据
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7〕24号)要求,科学制定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调整的确定条件
2017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拨付管理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根据特困人员变化、救助供养标准调整等实际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