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全文展示
导语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是为了完善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所制定出来的章程,是保护所有北京市内的律师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详细内容如下: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四十五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
(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解聘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北京地区的代表和理事;
(九)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理事;
(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十二)根据会长会议的建议,对年度预算方案内不满五十万元的预算的调整作出决定;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理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理事的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理事。理事补选办法及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律师代表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换届会议上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签署北京市律师协会文件;
(五)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六)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会长基金的使用;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突发事件;
(六)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并协调决议组织实施阶段的相关例外情况;
(七)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罢免理事、监事;
(八)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
会表决的事项;
(九)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十)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十一)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顾问;
(十三)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十五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罢免和增补理事、监事;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一)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提案;
(三)(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四)对履职不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出批评;
(五)(五)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八年以上,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监督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超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五十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监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监事。监事补选办法以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