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检费用报销标准
(1)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含产后42天检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含)以内支付比例100%,3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30%,封顶线1万元。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述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3)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按照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4)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2.住院分娩费用报销标准

提示: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中,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