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补贴对象及标准

导语  报废车辆需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以上进行解体报废。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补助单位,不享受补贴。享受过国家及本市各级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本次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实施细则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更新为新能源”)的车主,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以下简称“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的业户给予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是指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微型柴油载货汽车,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大型、中型柴油载客汽车;“新能源车辆”是指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能源冷链货车”是指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具备“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道路货运业户,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冷链货车;“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是指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持有《道路运输证》的重型柴油载货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是指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运业户,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载货汽车(不含自卸式货车)。

  报废车辆需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以上进行解体报废。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补助单位,不享受补贴。享受过国家及本市各级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本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于满足补贴条件的车主,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上。根据不同报废更新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为3.5万元至17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货车

  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并更新新能源车辆方可领取补贴。

  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货车并更新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货车补贴+更新新能源货车补贴

  其中,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更新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大中客车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客车

  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大中客车并更新新能源车辆方可领取补贴。

  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大中客车并更新新能源客车补贴=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客车补贴+更新新能源客车补贴

  其中,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大中客车补贴标准见表3,更新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见表4。

  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

  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4.5万元/辆。

  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

  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8.5万元/辆。

  注意事项

  1.针对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和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的,可报废或更新多辆车,对于报废车辆数和更新车辆数不一致的情况,以报废或更新的车辆数量下限为准。即报废数量大于更新数量的,以更新车辆数为准给予补贴;报废数量小于更新数量的,以报废车辆数为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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