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关于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公告
导语 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和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均应为企业在职参保职工,且为正常缴费状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在我市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覆盖范围。
为确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贴补贴政策连续实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规定,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已结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且尚未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继续按程序申请,过期将不再受理。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执行。
三、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与“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网站查询结果一致。未查到证书信息的,请联系证书核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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