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一览
导语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北京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详见正文。
➤北京军人遗属补助标准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
定期抚恤/生活补助标准表
(元/月)
|
|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 3310 | |
非孤
老在
乡复
员军
人
|
抗日战争 | 3026 |
解放战争 | 2882 | |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 2617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173 | |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 2254 | |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 1237 | |
孤老 | 烈士遗属 | 4875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4654 | |
病故军人遗属 | 4210 | |
烈士遗属 | 3708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526 | |
病故军人遗属 | 3148 | |
部分烈士子女 | 1854 |
(已含中央标准)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2.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3.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
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5.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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