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办理部门:服务交易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4、《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二、申请材料
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名称、各投资方出资金额及比例、公司住所、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数量、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
注:书面申请须加盖申办企业公章、申办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盖章(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3、评估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内容应包括:注册二手车(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注册二手车(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简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4、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5、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机构设置图( 依据同上 ) 。
6、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7、高级鉴定估价师需提供调出单位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二份。
三、申请依据:
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汽车贸易政策》。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五、申请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以上两项可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受理
1、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3、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时限: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符合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依据: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
(1)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拟成立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从事二手车评估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评估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5)对申请设立的经营场所现场查验
3、审查岗位: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责: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初步意见。
如有问题,退回申请方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八、决定
1、审定标准:
(1)审定同意设立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文本。
(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
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4、结论及送达时限:行政许可决定自主管局长批准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其它
1、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名称等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2、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外资处。由外资处会同服务交易管理处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家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商务部。
监督检查举报:85163025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5163055/85163052
北京市商务局网址:www.bjmbc.gov.cn
办理部门:服务交易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4、《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二、申请材料
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内容应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名称、各投资方出资金额及比例、公司住所、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数量、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
注:书面申请须加盖申办企业公章、申办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盖章(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3、评估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内容应包括:注册二手车(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注册二手车(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简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4、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5、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机构设置图( 依据同上 ) 。
6、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7、高级鉴定估价师需提供调出单位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二份。
三、申请依据:
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汽车贸易政策》。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五、申请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以上两项可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受理
1、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3、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时限: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符合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依据: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
(1)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拟成立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从事二手车评估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评估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5)对申请设立的经营场所现场查验
3、审查岗位: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责: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初步意见。
如有问题,退回申请方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八、决定
1、审定标准:
(1)审定同意设立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文本。
(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
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4、结论及送达时限:行政许可决定自主管局长批准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其它
1、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名称等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2、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外资处。由外资处会同服务交易管理处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家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商务部。
监督检查举报:85163025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5163055/85163052
北京市商务局网址:www.bjmb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