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批准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名称;
3.章程;
4.单位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5.资金证明和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6.设备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文化设施的布局和规划;
3.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8.有适应业务范围的设备。
(二)审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名称;
3.章程;
4.单位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5.资金证明和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6.设备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文化设施的布局和规划;
3.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8.有适应业务范围的设备。
(二)审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