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提留统筹款的预决算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

  (3)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农民。

  (4)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5)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

  (6)坚决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要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简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要精简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简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行政开支。严禁平调、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

  (7)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

  (8)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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